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