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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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