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二○一二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工作的通知
(汕市教基〔2012〕16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2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
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好新生入学安排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做好辖区内新学年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安排工作。根据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保证所辖区域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在安排新学年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整个工作过程中,要着重注意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都明确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从而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加大小学升初中和防止学生辍学流失宣传力度,降低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以促进我市“普九”工作的全面巩固提高。
(二)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坚决禁止择校乱收费。要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符合免费条件的儿童、少年都能享受到免费教育。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不得招收“择校生”,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经批准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除外)。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捐赠行为,捐赠不得与入学挂钩。
(三)重视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加强普通学校特教辅读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确保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学校不接受入学等原因而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