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评选对象:凡潮汕三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从事基础教育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在教育教学、教书育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编在岗一线教师(含学校任课行政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申报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师德高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业务强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秀,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专业能力得到家长、社会和同行的广泛认可,学生爱戴,在提高区域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促进区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4.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培养人才方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在区域内的公信力和知名度高,影响力突出。
第四条 本奖每年评选一次,自2012年起,每次授奖40名左右,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给现金人民币2万元。
第五条 本奖采用“自下而上、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各市负责”的办法,由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教育局各自联同三市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分会负责组织并做好本市教师的推荐、评审工作。各市应成立本市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评审专家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设立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委员会,由潮汕星河奖基金会领导成员组成,指导推荐、评审并批准获奖名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潮汕星河奖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 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推荐与评审具体方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3月修订)
一、为做好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以下简称“师表奖”)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工作,根据《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潮汕三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从事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园)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奖。
三、从事基础教育工作教龄的计算方法:以当年学生秋季入学的日期往前推算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优先推荐: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成长成才取得显著成绩。
(2)在当年度的教育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教书育人先进事迹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热爱教育,矢志不渝扎根山区、农村、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
五、本奖每次授奖40名左右,按照潮汕三市基础教育规模分配名额。每年名额由师表奖委员会通知各市。当年举办颁奖大会的所在市,增加2个授奖名额。
六、本奖定于每年3月开始申报、评审,并于当年潮汕星河奖颁奖当日(8月20日)进行颁奖。
七、具体推荐办法:各学校根据师表奖条件,向区县(市直)教育部门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师,由区县(市直)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和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各区县(市直)联络组组成的推荐小组,初步审核筛选后,按一定的差额比例推荐人选报所属市教育局联同潮汕星河奖基金会分会组成的评审机构。
八、报送推荐材料内容及要求
(1)潮汕星河辉勇师表奖评审表,原件一份(在原件上标明),复印件4份(均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每份贴一寸免冠相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