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委员会: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2012年4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立法计划项目,是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认识实施立法计划的重要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眼于转型跨越发展,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克服部门利益,高质量地完成2012年立法计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立法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的承办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
太原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将起草、考察、调研、论证等立法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立法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
市政府法制办要搞好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的指导和协调,认真做好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法规草案的审核把关,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大有关委员会,要按照计划认真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起草单位要牵头成立起草小组,吸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口联系的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同志参加,组成联合起草组起草;对难点问题,要主动联系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问题解决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努力提高法规质量;同时要保障落实好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等工作,提供与立法项目有关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