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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01号)精神,自2012年6月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9605元调整为9075元,每吨降低53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775元调整为8265元,每吨降低51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
  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720元和79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20元和7510元。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6月9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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