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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的通知

  (四)《证书》须加盖人社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参照省厅的相关文件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为专业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确保培训顺利完成。
  (二)认真执行培训办班计划备案管理制度。施教机构须将本年度拟开展的公需科目培训计划(包括办班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联系电话、注意事项等)在5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市人社局将通过网站公布施教机构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计划。施教机构有更改培训计划的须及时报市人社局。为规范专业科目培训工作开展,各施教机构、各行业或单位在专业科目培训前,必须提前10天书面将专业科目的培训计划(办班时间、地点、人数、教学方案)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备案。
  (三)各培训施教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标准。要落实专人做好考勤记录,收集保管好公需科目考核试卷。留存培训相应的影相资料。同时将参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册表(附件2)送市或区县人社局备案。
  (四)做好教材征订工作。教材的征订由各施教机构负责。各施教机构要在征得市人社局同意后通过正规渠道自行到发行单位购买。各施教机构不得通过非  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五)各地、各施教机构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开展工作,并在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报市人社局培训教育科。
  (六)为推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开展,市人社局将不定期对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施教机构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不培训只发证、培训后不考核、使用不规范教材等行为将责成其整改,情况严重者将取消施教机构的备案资格,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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