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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十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特别是对国家及省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要落到实处,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状况,支持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要落实好财政部制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对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贡献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淘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十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安全的合作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维护资金安全;对担保贷款中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和省中小企业局要建立“银担”合作平台,定期评估合作情况,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建立抵(质)押登记服务制度。凡符合抵(质)押登记管理要求的,各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登记机构和人员不明确的,要明确指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要求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十五)积极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评级工作。监管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评级制度,综合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指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科学、公正评级,并将综合评级结果运用到银担合作、政府奖补、行业监管等各项工作中,同时要对评级工作加强管理,防止不必要的评级工作加重企业负担。评级结果向省人民政府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交、归集,同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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