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制。构建“省金融办统筹全省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全面监管监督、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日常基本监管”的分级属地监管模式,并根据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和监管手段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省金融办要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加强统筹指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发展情况、机构概览和监管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基本监管,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请辅导、日常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下级监管部门对重大风险事件以及本级难以处理的难点重点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高院、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设区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人民银行要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统计监测,履行反洗钱、反假币职能,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抓好贷款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维护资金安全;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抽逃注册资本和无证经营等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活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成员单位的信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阶段在我省市辖区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县(市)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符合资本金准入条件和出资人出资条件等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取得当地政府的风险处置承诺书后,经所在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初审核实、市级监管部门复审复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司名称中规范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省金融办要尽快制定《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申请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经营要求和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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