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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25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工伤风险防范能力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另根据新《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此,上述单位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详细了解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新《条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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