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3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1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汕头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1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我省范围内其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