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春季复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2〕58号)
西宁市建委,各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春季复工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各地建筑工地复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各企业对所属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对深基础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用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确保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无缺损且灵敏、可靠、牢固,能够起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作用。对混凝土构配件、砌体是否受冻,强度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进行检测,复查符合要求后,各方责任主体须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复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企业应立即整改,并经再次复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其复工建设。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督促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加强对工程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职工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对无操作证或操作证过期的人员要立即组织培训。做好施工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强调操作要点和安全生产自保自救的内容,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各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督导各企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应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资质等进行重新复查,确保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到位,人员持证上岗。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限时整改。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各工程监理企业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监理工作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完善监理规划和细则,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工程施工企业按要求做好春季复工复查工作。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监督部门汇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