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刑事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六、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服刑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经司法机关认定符合法定立功表现的,依法减刑或者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