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把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财政、国土、农牧业、法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队伍,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宗地勘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集体林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政策宣传力度,明确林权证是进行林地征收补偿、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和森林保险等的重要依据,提高农牧民对林权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各地要落实林地调查勘界、登记发证等工作经费,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严禁在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牧民乱收费、乱摊派,增加农牧民负担。
  三、切实加快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各地区要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以及旧版林权证换发工作。对目前仍未确权的集体林地,要尽快明晰产权、确立经营主体;对已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牧户的或以其他承包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要及时登记发证;对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造林地和纳入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地,应将林权权利人持有的其它权属证书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政策性调整、按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关系等原因,发生林权转移的,要及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发证;因征占用林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原因已经灭失的林地,要依法注销登记、撤销原林权证。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建设的需要,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安排林业、农牧业等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结构,依法妥善处理好在林地上重复发证所造成的“一地两证”或“一地多证”等问题。
  四、切实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要求,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程序、申请条件、办理期限和办理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核准登记事项,及时登记发证。要确保登记发证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登记内容齐全、准确无误,地籍小班图件完备、四至界线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要加强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电子信息档案,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