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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要求,我区已基本完成对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集体林地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和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中已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截至2012年3月底,我区3.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3.15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6.33%,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1.87亿亩,仍有40%以上已确权的集体林地未能及时登记发证,严重制约了广大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事业的顺利推进。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集体林权登记发证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工作,全面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目标要求。
  二、切实加强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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