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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程序办理。市卫生局审查其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向申请人出具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启动单。申请人在完成名称预核准后,持启动单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和全程领办服务。工商、公安、质监、地税和国税部门按照联合审批程序并行办理,确保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审批,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级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院,由市卫生部门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卫生部门办理,但在审批前要先行报市卫生部门进行规划审核备案。
  工商、卫生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时,机构名称的核定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立项和登记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申报材料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前置性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实行定额收费或按投资数额分档收费,并合理确定收费封顶线。
  六、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专门审核的专项技术外,可以自主调整,但要到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城市建设、电力以及水、气、热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
  八、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工作调动、多点执业、团队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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