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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的精神,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如台式电脑、打印机、复印纸、煤炭等,由财政监管部门依据采购需求测算编制批量采购计划,统一确定采购参数,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对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采购单位不得自行设定采购标准。确需设定特殊参数或附加额外条件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核,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扩大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动态监管范围
  市财政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将动态监测产品从目前的台式计算机逐步向全部协议供货产品扩展,如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要定期对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更新。
  (七)做好前期论证和标前答疑工作
  在采购项目立项前,采购单位可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开展立项前期论证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建立完善采购文件模板库,供采购单位参考借鉴,切实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效率。
  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以提高采购成功率。财政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八)建立废标项目会审制度
  对废标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会同采购单位和评审专家,对各个采购环节进行问题排查和会审,有效降低重复废标率,并将结果上报财政监管部门。
  (九)简化采购运作程序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办公系统,除采购立项、变更采购方式及选择代理机构保留纸质审批外,其他审批流程全部实行网上电子审核。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程预(结)算审核、电子政务类产品采购审核、进口产品论证及车辆编制审批等采购立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首次采购废标后,采购单位可重新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但对于已完成部分品目采购的项目,不得变更采购代理机构。
  三、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严肃政府采购纪律
  (十)建立政府集中采购评估机制
  市政府将组成评估机构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价格、采购效率、服务质量以及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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