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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到应采尽采
  (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均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切实做到应采尽采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均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
  (三)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对于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其中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非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属于按正常程序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随时批复、随时办理。市财政各业务部门在采购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对到年底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该采购项目作废,采购资金收回,第二年另行研究。
  (四)提前启动部分采购立项工作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申请、财政业务部门同意,可在部门预算批准前启动采购立项。
  1.经常性项目中具有采购连续性的项目;
  2.经市政府批准的追加采购项目;
  3.财政资金已落实,市政府对相关事项有明确意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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