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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利息按核定的收储价格所需的收储资金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拨补;
  (二)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实行定额补贴,按储存数量与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拨补。为防止产生新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保证承储企业的正常运作,当粮食储存标准和要求及物价指数发生较大变化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标准的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计划轮换方式,采取公开竞价销售或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协商定价销售的,产生的轮换差价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核拨或收缴。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补贴款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办法。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农发行开设的拨款专户,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转拨到承储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足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有效监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储备粮监管专项经费,用于监督检查开支,每年预算安排仓储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用于储备粮仓储设施的正常维护。属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检验储备粮质量和卫生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另行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公开竞价除外),市农发行据此发放收储贷款。当粮食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时,轮换补库新粮的入库价格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以解决轮换补库粮食的收储贷款问题。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损失(包括在库粮食安全水分自然减量和千分之二以内的保管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确认后,由市财政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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