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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因参与投标企业数量不符合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储企业招标失败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确定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承储企业名录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储备粮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其质量和卫生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粮油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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