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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集中有效使用和高效运行,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和《关于设立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会议纪要》(2012年第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评审、资金平衡、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依据产业类别,分设农业、工业、服务业、外经贸4大类11个专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安排、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依计划拨付、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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