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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2〕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巩固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动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近年来,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在2011年开展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中,集中整治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较大的农资、商标、专利、出版物、食品药品、烟酒、畜禽屠宰、产品违法生产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当前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仍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对增强我市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遏制假冒伪劣不法行为,优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要强化出入境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要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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