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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9.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30.加快建设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省能源局牵头,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配合)

  31.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分工负责)

  32.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分工负责)

  33.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 “十二五 ”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量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对违反有关瓦斯防治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依法关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4.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6.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牵头,吉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配合)

  37.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凡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的煤矿,属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负责,吉林煤监局配合)

  38.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省能源局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39.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40.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41.进一步加大对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省农委、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42.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负责)

  43.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委、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负责)

  44.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沈阳铁路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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