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19.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20.坚持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禁止无资格人员从事高危行业。(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1.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22.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 ”的工作机制,坚持 “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7号)安排部署,利用3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省各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3.督促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5.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东北电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7.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牵头,吉林煤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配合)

  2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