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珠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办理“珠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备案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备案单位,除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外,还须提交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备案的珠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并于每年12月上报本单位继续教育施教活动年终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