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医保与其他医保的关系衔接
参保人职工医保关系终止后3个月内转参其他医保的,计算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职工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参保。
四、大病医保与其他医保的关系衔接
参保人大病医保关系终止后3个月内转参其他医保的,计算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大病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参保。
五、医保关系转换后的待遇衔接
(一)参保人转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停保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原制度的医保待遇,转换后自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参制度的医保待遇。
(二)住院期间跨制度享受待遇的,按出院时应享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核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其未成年人医保、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视为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六、医疗保险同一制度内的关系和待遇衔接
(一)职工医保或大病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的,计算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原职工医保或大病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但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二)未成年人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新参保。
七、其他
(一)参保人转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应先办理原制度的停保手续,其中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缴费年度结束后转参其他医保的,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
(二)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转换和同一制度内的关系衔接。跨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的关系衔接遵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