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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关系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医保与其他医保的关系衔接

  (一)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职工医保、大病医保的,缴交的未成年人医保费不退,计算职工医保、大病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未成年人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在已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大病医保后又重新参加未成年人医保(含多次转换)的,此期间不再缴交未成年人医保费,其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

  (二)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不得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三)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缴费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转参其他医保的,计算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未成年人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参保。

  二、居民医保与其他医保的关系衔接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交的居民医保费不退,计算职工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居民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在已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重新参加居民医保(含多次转换)的,此期间不再缴交居民医保费,其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已缴费期间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缴费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转参其他医保的,计算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时,其居民医保实际参保时间予以接续;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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