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出生日期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下同);
(二)申请补缴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
(三)曾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为1998年至2009年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平均值,缴费比例为申请补缴时本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申请人以个人身份进行补缴,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补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二)补缴年限
补缴年限以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具体公式如下:
可补缴的年限=180个月-申请时男距离65周岁或女距离60周岁的年限(按月计算,申请时男超过65周岁、女超过60周岁的,按男65周岁、女60周岁计算)。
当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小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缴年限时,可补缴的年限为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
申请人补缴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月继续缴费至15年,其中缴费基数为1998年至2009年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平均值,缴费比例为按月继续缴费时本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三、个人账户记录和缴费年限计算
(一)申请人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申请人补缴基数总额的8%计入其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申请人申请补缴的时间为其首次参保时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待遇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