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及退出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0〕234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恶性肿瘤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82号),现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种(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病人达到病种退出期限,存在带瘤生存或出现转移等情形的,可提供相关检查治疗资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重新按恶性肿瘤病种管理。
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恶性肿瘤病种(各种原位癌、Ⅰ期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按规定退出后,在5个社保年度(含)内,每社保年度因该疾病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