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下称未成年人医保)筹资标准及医保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金筹集标准:
(一)居民医保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80元,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30元(不含门诊统筹)。
原特殊人群中个人每年25元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财政补贴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执行。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选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
(二)未成年人医保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未成年人医保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不含门诊统筹)。
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5比例承担。
二、有关医疗待遇:
(一)居民医保特殊人群可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后,医疗待遇如下:
1.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下同)的起付标准按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2.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二)款执行。
3.社保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1万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在一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6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40%。
(2)1万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40%。
(3)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支付50%。
其中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