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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选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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