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19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迁址的请示》(民银沪发〔2012〕4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分行外滩支行从上海市广东路93号迁址至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8号底层、天通庵路816号二层。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