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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梅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梅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215号)


上海银行:

  你行《关于上海银行虹梅路支行临时停业的请示》(上海银行机构〔2012〕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梅路支行临时停业,停业期限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

  你行应在该支行临时停业前及停业期间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公告、解释工作,明确告知代理其业务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在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后,该支行应当复业。你行应在该支行复业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如遇营业场所重新修建的,你行应向我局提供该营业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和所有权(使用权)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复业。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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