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上海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10]284号)
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象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象屿期字[2010]60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营业部营业场所由“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期货大厦3003室”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期货大厦2902室、3003室”。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该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上海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