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新湖期货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10]347号)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公司变更住所的申请》(新期司字[2010]62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住所由“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1号十、十一楼”变更为“上海市裕通路100号36层”。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