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沪证监期货字[2011]2号)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吴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东吴期货报字[2010]063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住所由上海市西藏南路1208号6楼变更为上海市西藏南路1208号6楼、10楼EFGH室。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