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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中关村西区整体规划的要求。
  中关村西区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遵照“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色调、数量、体量、材质等应当与中关村西区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设置单位引进或应用高科技的材质及高水平的制作工艺,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杜绝低劣品质或与园区品质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七条 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严禁设置各类临时商业性户外广告,禁止张贴张挂影响视觉环境的宣传品。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内容发布应与中关村西区区域功能定位、业态发展相协调,适当限制区域内广告投放企业品牌层次,严格限制与中关村西区功能定位不匹配,不符合区域特色的低端品牌内容的广告发布。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设计,应当符合中关村西区户外广告规划中对色彩、文字等画面要素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中关村西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并通过专业技术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测、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设置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保持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影响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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