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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1]157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申请新增面积开业验收的请示》(东证销字[2010]48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经对你公司上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查看验收,同意你公司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由上海市飞虹路35号二至三层、19号三层变更为上海市飞虹路35号二至三层、19号三层、27号一层,营业部名称不变。

  请你公司接文后按规定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申请换领上海飞虹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于证券业务许可证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及你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并将上述材料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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