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对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或防控,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现状、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对其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产生的隐患负责排查治理,对其他因素产生的隐患由发包、出租方负责治理,承包、承租方给予配合。由于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各方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对所辖区域、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辖区、行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后按相关要求向省安委办上报。
  第十条 推行市、县、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落实“责任倒查”,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三、事故隐患整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