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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3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研究制定阶段性隐患自查治理计划,明确责任和内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关整治、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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