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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
  (八)驻石中央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总公司)、省属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省属以上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双重管理,日常监管主要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市属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化工基地、纺织基地、装备制造基地、生物医药基地、信息产业基地、南部工业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分布在各县(市)区的其他企业,其安全生产监管由所在地负责。
  (九)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下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发改委、公安(含交管、消防)、安监、质监、工商、环保、国土、建设、交通、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工信、城管、商务、教育、文广新、粮食、旅游、园林、供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3.驻石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4.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对所管辖区域或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的所有非法违法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
  (十)发生一般事故或3人(不含)以下涉险事故的,县级监管的企业,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县级政府相应分管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级监管的企业,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相应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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