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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2年6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县两级安委会主任分别由市长和县(市)区长担任,安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辛集市、元氏县、井陉矿区、平山县、栾城县、藁城市、灵寿县、赞皇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县(市)区长直接分管,一名政府副职领导协助分管;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长或办事处主任直接分管。
  (二)县(市)区政府在选任安监局长前,要与市安监局沟通,市安监局可对现任县(市)区安监局长提出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建议。
  (三)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和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落实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器材不足的问题,保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高新技术开发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要成立安委会,安委会主任要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中队,加大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相对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检查力度。
  (六)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建设,在人员、车辆、经费、办公等方面予以倾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较多的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要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
  (七)承担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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