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5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
三、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66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495元/月提高到540元/月,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