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5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
  三、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66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495元/月提高到540元/月,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