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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中小学生、幼儿和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措施、模式和经验等。

  第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改革和完善培养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开发学生潜能和缺陷补偿,培养优秀特长学生,探索创新学习困难学生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良好品行,提高实践能力,训练特殊技能,促进个性发展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进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开展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改革教育质量、教育教学和学业考试评价,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现代化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成果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中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在特色优势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在职业能力培养、专业与职业技能训练、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兴趣培育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五)申报学前教育教学成果要符合学前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在幼儿活动设计与实施、幼儿园保育教育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发展和幼儿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具有实用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2012年组织首届评奖活动。

  每届评审前贵州省教育厅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申报与奖励

  第七条 申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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