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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的通知
(冀建科〔2012〕37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我厅决定对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行专项认定。现将《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是集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不需要另行采取保温措施即可满足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现保温与墙体同寿命的建筑节能技术。经研究论证后的一体化技术可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二、凡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进行专项认定。我厅随时受理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有关要求。

  三、通过专家评审、经研究认定的一体化技术,颁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认定推广证书》。未经专项认定的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四、一体化技术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执行我省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规程或导则,同时应满足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五、各市要认真组织学习《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对认定申请严格初审把关,积极鼓励引导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切实加强工程应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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