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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的通知
(冀建质〔2012〕38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以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为主,包括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侧重于检查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和地基基础检测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主要检查仪器、设备、场地是否与资质申报材料相符);

  (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四)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转包检测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八)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三、检查方式

  按照各设区市自查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检测机构要进行自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检查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个设区市抽查3-4个市、县检测机构,侧重于没有通过资质复核的县(市、区)检测机构。

  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根据检测报告追溯检测机构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7月15日以前,各设区市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本设区市检测机构分布和检测业务覆盖区域情况(需说明检测机构跨区域开展检测业务基本情况)、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说明检测机构没有通过资质复核的县(市、区)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处罚及整改情况(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下步工作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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