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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
(内卫基字〔2012〕162号 )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按照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内卫发〔2011〕46号)要求,将对各盟市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

  二、考核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三、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人员培训、督导考核等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以资金管理卫生为重点,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结算2010年、2011年各级资金的到位、支付、结余数额。查找挤占、挪用和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

  3.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逐项考核,确保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4.项目实施效果。考核城乡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考核对象

  考核以旗县为单位,每个旗县(市、区)抽查2个基层卫生单位。考核对象包括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五、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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