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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解决。补办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厅总体负责和监督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管理,明确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制定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及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并报请卫生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终端采用卫生部统一分配的标识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在试点地区由有能力的发卡公司先行开展居民健康卡的发卡工作。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报请卫生部备案。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并报请卫生部审核后正式制作和发放。

  第十四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内蒙古卫生厅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推动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和方便使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六条 居民健康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级密钥管理体系。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管理使用卫生部分发的二级根密钥。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严格实施对居民健康卡记载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居民健康卡个人信息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个人隐私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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