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办字〔2012〕164号 )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快推进全区居民健康卡建设,统一全区居民健康卡技术标准,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自治区卫生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将相关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至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
联 系 人:刘伯强、侯 富
联系电话:0471— 6945095
电子邮箱:nmgwsxxzx@126.com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自治区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 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居民可申领居民健康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工作和生活的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居民可申领临时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 发行的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
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一,全自治区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