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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通知


  (三)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一般应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抗震鉴定和修复、加固设计任务,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原设计单位已撤销或设计资质不满足要求时,应由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已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抗震鉴定需要修复加固的房屋建筑,房屋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复或抗震加固设计。

  (四)抗震鉴定时,应对工程的场地、设计、施工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作出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结论,提出是否需要加固的建议。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五)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依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和《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GB50367-2006)等规范规程进行。

  修复和加固设计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鉴定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做到符合标准、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使用,原则上不得增加荷载,并不应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质、不增加建筑规模。若需改变使用功能、性质和增加建筑规模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重要位置的建筑要注意立面处理、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注意群体和个体的协调关系。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应当同时遵守《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三、其他要求

  (一)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文件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定、抗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对抗震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修复和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委托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房屋建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

  (三)从事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报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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